胡高崇:“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案例争议焦点精析

(2021)沪01民终6197号,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的边界在何处?有效执业证书,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可以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相关内容属于劳动者隐私。

(2018)沪02民终2013号,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处理结果应当保证劳动者生存

(2019)沪01民终15760号,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听从公司安排,该约定无效,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未有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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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履行

1、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在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教育尽量给、工作经验、技术技能

实操建议: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婚姻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2、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作地点?

3.1没有约定看实际履行地

3.2如果劳动者未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奖工作地点的约定范围适当扩大;如果劳动者未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作适当限制。

实操建议:不得单方异地调整+同城异区调整需要提供交通住宿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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