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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八:教唆、诱导、帮助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实质是律师如何去处理与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关系的问题。作为律师要给自己一个定位,律师要依靠专业知识、经验、能力来竞争的,而不是依靠司法人员之间不正当关系去生存。律师要把精力放在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不要把心思花在如何去搞关系,这样是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的。

案例:天津某律师在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指使诱导委托人出资并通过关系人向承办法官疏通行贿。

教唆、诱导、帮助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防范对策

明确告知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的法律后果,充分提示存在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能教唆、诱导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在实践中让律师帮忙去向司法人员行贿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情况是委托人会问律师是否会和司法人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委托人会希望通过这些特殊的关系去为犯罪嫌疑人去争取。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律师要知道委托人家属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可能因为委托人在其他的方面有过类似的经历,或者听说过类似的传闻,从而导致有这样的想法,委托人认为这样的想法会帮助到他。作为律师要帮助委托人纠正这种错误的想法,因为委托人家属基本上都是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他们对于现在的司法条件、司法现状是不熟悉的。律师要告知委托人,真正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只有通过法律、通过事实、通过证据才能帮助你。而律师是通过专业水平来帮助你。相反,如果委托人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这种想法,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地步。这个问题上,律师不能迁就委托人的想法,而是去纠正委托人错误的想法。

总之,律师要学会和司法人员建立一种良性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不正当的、勾兑的关系,这样不但能够避免自身执业的风险,无形之中也在推动律师不断提升专业的能力,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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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七:违规取证

案例: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某为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书写了陈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某案的承办民警。后在薛某的授意下,陈某的亲属陈九金、陈某某伪造了辛某案发时的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并由薛某将该伪造的身份证递交给陈某案的承办检察官。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并授意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无论辛某是否是满14周岁或者14周岁以上,陈某都构成强奸罪。

薛律师所犯错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未经办案机关的许可,律师是不可以向被害人直接取证

2、公安机关之所以认定陈某涉嫌强奸,肯定是已经找过被害人询问了辛某关于年龄等相关的一些情况。那么被害人现在说陈某不知道她现在的真实年龄,这个回答肯定和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回答是有冲突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不应该直接向被害人取证。被害人作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必然有一份陈述是虚假的。此时,办案机关有可能会怀疑由于律师的原因导致了被害人的陈述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律师可能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3、无论是给被害人或者是证人作笔录,律师都必须客观、真实的原则。律师千万不要代笔捉刀帮助被害人或者证人来书写证言。如果被害人和证人因为年龄、文化的原因不能书写,律师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把证言录下来。

4、被害人身份证律师是无法判断、辨别真伪的,如果是被害人的身份证,为什么不由被害人直接去提供,而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拿过来交给律师,存在可疑。这种情况下,律师完全可以要求被害人家属、被害人直接到办案机关去交身份证,没有必要通过律师去递交给办案机关。

5、如果真的是需要律师递交给办案机关,那么,律师在提取书证、物证的时候,必须向证据的持有人制作笔录,通过笔录来反映身份证的出处,是谁提供的,并且告诉证据的持有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这个基础上让证据的持有人承诺证据时真实的、合法的。如果后面发现身份证是伪造的、虚假的,家属或者被害人说是律师教唆的,律师可以拿出笔录来说明。

 

违规取证:防范对策

1、优先考虑让委托人自行向办案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提交证据,或由律师申请办案机关提取证据。

2、如需律师提取书证、物证的,律师应为证据保管人做笔录,由其陈述证据的来源,承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如需律师提取言词证据的,建议首先向办案机关申请备案,并由两名律师共同取证,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原则上,辩护人不要给被害人以及会作出相反证言的证人取证。

4、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获得许可,并经上诉人员同意,方可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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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六:向委托人等披露案件材料、信息

案例一:甘肃某律师在担任石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前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某。此后,该律师向尚未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史某、卢某、周某等人披露、散步在会见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信息。

兰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是不能披露的,尤其是同案犯、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如果向这类人披露的话,他可能会造成干扰、妨碍案件侦破的后果。对于委托人之外的人是不能披露案件信息,因为我们无法确保这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在获知与案件有关信息后,会把案件信息传出去,最终导致同案犯、证人知道信息。

但是律师不能向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去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的信息、很敏感的信息。

如抢劫案中,律师可以把抢劫的金额、时间、地点,这些没有争议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但是,不能把被害人信息、同案犯的供述,这些有争议、敏感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因为委托人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实施伪造证据、串供,这样一些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秘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陈某刑事案件辩护人期间,将案件材料照片复制给关某。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王某复制给关某的案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向委托人等违规披露案件材料、信息:防范对策

1、不能向委托人等其他人员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文书。

2、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但是不要向委托人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信息、敏感信息。在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时,要明确提醒如果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窝藏、转移赃物的法律后果。

3、不可向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或非委托人披露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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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风险五: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

案例:李庄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某之机,唆使龚某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某宣读同案被告人樊某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某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年12月10日,龚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李庄利的行为。

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遇见犯罪嫌疑人向律师提出来他遭受到刑讯逼供,他要翻供,律师应当如何处理:1、律师应当在当日的会见笔录上把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说明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向律师反映他遭受到刑讯逼供的,他要翻供的,而不是律师要求他要翻供的。2、律师必须在笔录中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你所说的是虚假的供述,为了翻供,你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律师要在笔录中问清楚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之前没有向其他的办案人员、检察官反映,为什么要单单向律师反映。4、律师要在笔录中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他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人、证据。

如果律师保留了这样的一手的笔录和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要把翻供的责任推卸到律师的身上,律师完全可以拿出笔录来说明问题。律师也不能陷入自证清白的处境。

律师有义务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首先  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代了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交代,那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没有交代,后续被公安机关查证、查实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结果。总之,律师可以或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清晰的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其次  律师有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去供述其他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防范对策: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但不能要求、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该不该讲、该不该认、该如何供述的决定。

2、对不认罪、翻供的同案犯供述,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不要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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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

案例一:浙江某律师在会见涉嫌容留卖淫罪犯嫌疑人贾某时,根据贾要求,在会见结束后将贾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转告给贾的父母。后贾的朋友利用支付宝账号、密码,将支付宝账户内25000元违法所得转移,并将支付宝交易记录删除。

经法院审理认定,贾的支付宝账户为作案工具,账户内资金为容留卖淫的违法所得,支付宝交易记录为容留卖淫案件的关键证据。

杭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十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行账户、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与金钱有关的财产、信息,很可能是与犯罪的赃款相关的。

案例二:律师方鹏在会见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时,叶告知方鹏其在老家西边邻居的老屋中藏匿有毒品。方鹏又将该信息告诉了该案委托人将某,将继而又转告叶的母亲,让其将毒品予以销毁。叶母找到叶藏匿的毒品后,未予以销毁,而是交给叶的女朋友陈某进行贩卖。

法院以方鹏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时违规传话、传递案情:防范对策

1、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传递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家庭相关的非涉案信息。

2、不能传递可能会干扰、妨碍案件办理的相关敏感信息,例如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信息、物品信息、财产信息等。

3、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检举揭发等立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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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见时违规传递物品、文件和违规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律师法》第39条

防范对策:

1、不要向在押人员传递任何物品、文件

2、如有正当理由需要传递物品、文件的,可让当事人自行或由律师代为向办案机关、羁押场所申请。

3、进入监管区域,主动向看守所询问是否可以携带手机、电脑、相机等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室以及如何保管手机等电子设备。

4、不要在监管区域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通话、拍照、轮、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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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八大风险和防范对策:

一、违规收案、收费(1、违反利益冲突,同一名律师为两个以上同案犯担任辩护人。2、对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3、收费不入账,收取律师费之外的费用《律师法》第48条。)

1、案例一:浙江某律师与当事人王某、祁某签订了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经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祁某为同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

2、案例二:浙江某律所与委托人朱某以取保候审成功与否作为签订《刑事委托协议》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

违规收案、收费风险防范对策:

1、同一名律师不得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的委托,或虽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一名律师不得参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的会见等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案件不得采用或变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3、不得收费不入账,收取律师费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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