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答辩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起诉、答辩的目的:
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实现胜诉目标
被告:阻却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
起诉、答辩价值取向
原告:利益最大化,包括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诉讼标的得到最大化支持
被告:不让原告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对于原告主张的一般事实没有主动承认的义务,对于诉讼标的应有减损的价值取向
裁判如何看待起诉
一、消极中立,不告不理
不主动介入纠纷,厘清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的界限;
立案登记制的客观要求;
法院裁判不得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避免超判或漏判。
二、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
审查起诉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庭审以当事人的诉辩和举证质证为主演进;
裁判结果直接体现原告诉请是否得到支持。
三、适度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
以判决有据为导向,引导当事人明晰诉请和辩称;
以查明事实为目标,引导当事人聚焦举证和质证;
以履行无碍为依据,释明当事人变更不合适的诉请;
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履行经济为取向,引导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或履行部分义务。
四、不创设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的内容和成立由当事人意定;
未经当事人同意,法官不能增加权利义务;
无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
无法定的适用原则进行推定和衡平。
五、不得拒绝裁判
诉讼请求符合受案范围,法官就要给予答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裁判的最终目标;
原告撤诉、双方和解或法院主持调解成功,法官无须进行实体裁判。
六、可以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法院针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的方式有多种(裁驳、判驳);
驳回诉讼请求,不要求指明救济途径;
若指引其他救济途径只能原则概述;
避免错误引导致使当事人遭受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