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界限、争议以及限制
公司法71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告知其他股东,并征询是否优先购买。
争议:优先购买权保护的范围争议
71条本意: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同一阶梯的标的公司的股权的转让。
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公司诉讼思维的层次——内部与外部
- 股东a作为申请人提出仲裁,b为被申请人,1、要求股东b支付500万出资;2、要求支付12万违约金。
- 观点一:认为案件清楚,没有争议;
- 观点二:认为虽然出资协议为股东a、b之间的协议,但是公司成立,这个时候的原告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a;
- 观点一,原告的思维是合同法律思维,而不是公司法律思维。这里的直接要求b出资,是本身的请求权基础就站不住的;其是否具有标的公司的授权?应当先给公司发函,公司不起诉,股东a才有权利发起公司代表诉讼。
- 基于观点二:股东b依然应当注意到与a之间的契约关系
- 区分合同法律关系与公司法律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出资纠纷得不到支持,予以驳回。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主体权利有其相应的要素,区分每一个不同的诉讼类型和相关的主体。
公司诉讼法律特征与法律思维
- 公司诉讼主体多元特定
- 出资纠纷:原告为公司,被告为未出资人;
-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直接进行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其他股东
-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为公司。
2.公司诉讼请求具有特殊性
- 请求权基础具有综合性。请求权基础以及依据都相对复杂,具有多重性。
- 请求的多元化
- 知情权:原告为有知情权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3.公司诉讼程序复杂
- 部分案件的内部前置程序
知情权请求权的前置程序、一般地盈利分配要求(是否要求?别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有没有相关的决议?)
- 诉讼权利处分的特殊性
- 诉讼时效以及期间的特殊性
- 管辖上的特殊性
4.诉讼结果归属和判决效力具有特殊性
- 诉讼结果归属的特殊性,可能只针对原告个人,也有可能归属于公司。
- 原告判决胜诉的对世效力:盈余分配、公司解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