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文件:诉讼的分镜头
证据目录/清单的心法
说服法官:基本描述清晰,降低法官阅读难度
证据名称必须完整,附证据份数或单位
证明事项必须客观,可以归纳但不能价值判断(
否则会导致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混合)
证据排列必须规范,按照诉状所列顺序排列(与诉状描述的顺序保持一致,降低法官阅读难度)
证据编码必须清晰,法官可以迅速定位(最好是机打)
不是说服对方:减少非必要信息,降低对方质疑机会-证据突袭会被法官鄙视
证据目录并非必须交换的诉讼材料,需考虑个案情况(如:没有原件,可以通过对方自认,不列可以降低对方的疑心)
证据为原件或复印件、证据类型是否需要列明,需考虑个案情况(没有原件的瑕疵,如果对方必然会提起的点,主动提出来会让法官觉得我们没有欺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