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的施工人均不应享受此项权利。
适用装饰装修合同,但限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玻璃幕墙工程及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
关于消防工程:只有发包人直接向技术承包人发包的消防工程的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防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是否占有并非主张法定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装饰装修物的优先受偿权:
形成附合的,建筑物拍卖后优先受偿
未形成附合的,就装饰装修物折价优先受偿
工程质量>合同效力
工程质量合格为权利基础
不以竣工验收为前提
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