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有效期: 365天
已收藏
收藏
分享
第五条第一项公司回购和股权转让不是一回事。
这里用“回购”,而公司法第74条是“收购”一词,表述前后不一致。
股权转让、减资、分立,法律规定有操作的程序,但“回购”或“收购”,操作程序在哪呢?
四、公司僵局的破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相对比较封闭,产生分歧时内部机制失调)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解决分歧,回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创制“破局机制”或“出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