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基本举证责任:
1、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此类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等
2、权利人是否确为权利人
3、对方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是指形态(秘点+同一性)
4、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最低要求:接触+排除合法来源)
5、损害赔偿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
只有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掌握了需要经过深入接触或者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方能获得的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时,该客户名单才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审查基于权利人对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对没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可能进行过交易的客户名单无需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