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证明涉案信息是经过权利人努力获得,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1、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曹磊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涉案客户信息是原告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从众多从事外贸的企业中通过联系、沟通,从中筛选后,再进行深入洽谈固定下来的特定化信息,原告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努力,该信息可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与辉瑞公司侵犯经营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对于涉案信息,公众可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

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明

保密措施定义:

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措施

保密措施要求:

权利人须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信息的范围

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保密措施认定:

根据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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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手册上要求保密,借阅文件的流程和程序,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密点和同一性的比对,密点很像专利的比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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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

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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