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职权范围、审批层级、议事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都是10条,外加一条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职权7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约定,从其规定。
对事:职权范围、审批层级、议事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都是10条,外加一条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职权7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约定,从其规定。
对事:职权范围、审批层级、议事规则。
公司法 中: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解: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可加不可减;经理职权可加可减。
议事规则:参加人员数、表决比例等。
4、1股东会、董事会规定的10条职权,我个人推断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这个公司法没有明确,而是通过对比而推断如此。因为对经理职权在后面增加了一款。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果非要把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减少或互换一些,法律没有明说不可以,但是有风险,除非是想把水搅浑。
4.2 比如:没争取到自己想要的职位、或席位,我就把相应的职权范围缩小,缩小了给上一级,这样审批层级、职权范围和岗位三者就形成了联动。比如:总经理一般可决定中层干部,但是对于核心的岗痊规定需上董事会、股东会定决定,其他部门的总经理可以决定,这样是不是就把总经理驾空了。如果财务总监没争取到,就可以分层级设定审批机构,这样就把财务总监、总经理的职权缩小了。所以审批层级是缩小或扩大某些机构职权范围的一个工具。
4.3 比如人都没到齐,这个开会是无效的;注意股东会是表决权,董事会是人头。经理层可不可以也设个比例,经理层也可以啊,为了控制总经理,可以设一个总经理办公会,并规定重大事项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来决定,这样可以把总经理绑起来。因为董事会设的权利太多太显眼不好,而且董事会离一线业务太远,它决策的及时性、科学性、专业性可能都不如经理团队,所以,把总经理的权力大部分放到董事会去,法律上是可行的,业务上不合理。为了防止总经理失控,可以搞一个总经理办公会,也搞一套议事规则,在时面按插几个自己的人,比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啊,他们可以投反对票。所以,议事规则不仅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也可以的,可以自己创设一个会。
对事:权力
总经理办公会
一般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可加不可减。总经理的职权可加可减。
审批层级进行设计,限制或割让总经理的经营权。
议事规则:比例、是否有必须代表双方股东的董事出席。
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