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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
核准转让原则(经核准并公告后)
一并转让原则
防止混淆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42条第2款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保障质量同一性原则
真实标注原则,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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