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
②强制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效力性强制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例如超出企业经营范围达成的合同。
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无对抗力制度简介
权利或者法律事实的无对抗力,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无对抗力的权利或者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视为不存在。
1.权利无对抗力:未经公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效力:①绝对效力:抵御不法妨害;②对抗效力:抵御合法妨碍
2.法律事实无对抗
(1)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无对抗力
- 第一,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 指法律行为有效,但该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视为不存在。
-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 指法律行为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因被撤销而无效,但该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被视为有效。
(2)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 该种法律事实存在并发生相应效果,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被视为不存在。
《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