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增改要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通知、催告、宽恕)
(一)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种类
传统民法:绝对无效、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行为)
民法通则: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法:绝对无效(包括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绝对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民法典:绝对无效、相对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