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20条连带责任
1、人格混同
1.1财产独立
1.2意思独立(实际控制人都是某某)
1.3住所混同
总结部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为是否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胡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案例-2011鄂民二终字第27号
2、过度支配与控制
案例-2015甬北商初字第293号
新老公司都受原股东控制,新老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
案例-2019浙0324民初4863号
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与他人签署合同年租金就要400万元
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认定,最高院特别指出适用的时候要特别慎重,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二、股东资本存在问题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2018甘01民初551号
公司未成立前抽回则为未履行
2.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叫做抽逃
以上两种都在公司法解释3中有
3.不当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