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条件)且不能满足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2)租赁房屋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二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等严重质量下次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或有权属争议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3、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只是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该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至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展开全文]

租赁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据、解除日的确定、异议期和出斥期间

1、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法定解除权《合同法》94条;

承租人的解除权《合同法》231、233条;

出租人的解除权《合同法》219、227、224第2款

约定解除权《合同法》93条第2款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