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六:向委托人等披露案件材料、信息

案例一:甘肃某律师在担任石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前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某。此后,该律师向尚未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史某、卢某、周某等人披露、散步在会见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信息。

兰州市司法局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是不能披露的,尤其是同案犯、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如果向这类人披露的话,他可能会造成干扰、妨碍案件侦破的后果。对于委托人之外的人是不能披露案件信息,因为我们无法确保这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在获知与案件有关信息后,会把案件信息传出去,最终导致同案犯、证人知道信息。

但是律师不能向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去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的信息、很敏感的信息。

如抢劫案中,律师可以把抢劫的金额、时间、地点,这些没有争议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但是,不能把被害人信息、同案犯的供述,这些有争议、敏感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因为委托人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实施伪造证据、串供,这样一些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秘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陈某刑事案件辩护人期间,将案件材料照片复制给关某。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王某复制给关某的案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向委托人等违规披露案件材料、信息:防范对策

1、不能向委托人等其他人员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文书。

2、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但是不要向委托人告知案件的重要信息、争议信息、敏感信息。在向委托人告知基本案情时,要明确提醒如果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窝藏、转移赃物的法律后果。

3、不可向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或非委托人披露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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