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保理 和 非融资性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和 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融资性保理 和 非融资性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和 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保理业务的分类
一、依据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
1、国内保理
2、国际保理
二、依据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
1、融资保理
2、非融资保理
三、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1、公开保理
2、隐蔽保理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同。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
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
四、依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
1、现有债权保理
2、未来债权保理
区分两者,主要在于厘清基础交易中所形成债权产生的依据,判断保理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控制模式。
需要注意:被用来转让的未来债权应采取当前一些立法所适用的“可鉴别性”标准,即要求所转让的债权在“债权产生时”或“原始合同订立时”可以被认为是与该转让相关的债权
五、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
区别:
1、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主张本息及回购应收账款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债权人主张本息或回购应收账款,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次要区别在于剩余部分是否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
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是否应当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权保理一律不返还,有追索权保理一律返还。
存在问题:保理业务剩余部分是否返还及无追索保理是否一律不承担责任,是一个商务选择。
解决思路:已有成熟保理业务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需要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以加粗提示保理申请人注意或同意,防范认定无效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