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
发行行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原件、复制件系指有体物)的行为,转移有体物原件的所有权。向网上传播电影,系传播电影(即作品)本身,而非电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不可能向网络传播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而是电影作品本身。
网络发行、网络出版在著作权意义上不存在。
受发行权控制的复制件仅指可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已将作品加以)固定的复制件。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 受制于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公开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受制于 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是否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发行权VS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理解为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不能将“个人选定的地点”理解为世界上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不等于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互式传播=服务商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因此,IPTV回看以及内网或局域网电影,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图书馆馆舍内(限定的地域范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获得”概念大于在线阅读、欣赏或其他方式在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