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品的长度
“创”:多少内容能构成作品?
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
构成作品的部分,单独抽离出来,只要它符合独创性要求以及其他作品构成要件,它完全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曹雪芹《红楼梦》诗歌百余首、金庸小说连载)
“字”、“词”可比作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粒子”,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和思想交流的基本语言工具,不同于构成作品内容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客体)。
(三)作品的长度
“创”:多少内容能构成作品?
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
构成作品的部分,单独抽离出来,只要它符合独创性要求以及其他作品构成要件,它完全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曹雪芹《红楼梦》诗歌百余首、金庸小说连载)
“字”、“词”可比作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粒子”,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和思想交流的基本语言工具,不同于构成作品内容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客体)。
(二)“创”与内容的质量与价值
“创”:质量与价值?
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
对艺术作品有美感的要求(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歼十战斗机模型案”(北京高院2015年)
模型与原物的近似程度越高或者越满足实际需要,其独创性越高。。。。。。。虽然该模型是“歼十飞机(单座)”造型的等比例缩小,但。。。。。。该模型的独创性恰恰体现于此,其已构成模型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独创性的误解,不太认同该裁判观点,违反著作权法基本原理)
模型品的独创性何来?
“电子三维电子模型案”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2008年
裁判观点:原告的电脑模型是在没有任何个性化特征的情况下再现了丰田汽车。。。。。。他的模型并不包含使这种对世界上既存事物或事实的再现成为受版权保护的新表达。。。。。。他仅仅是将丰田汽车以数字媒介成功地进行了复制。。。。。将丰田汽车的物理外观转换为精确反映该外观的电脑图片需要大量劳动和极高技巧。但最终成果中丰田汽车的外观并不源于原告,因此我们不能给予这种劳动和技巧以版权保护。。。。。原告的目的无疑也是去复制丰田汽车(外观)而不是创作或增加任何独创性的表达。
“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
1、难易程度
2、时间投入
3、技能技巧
4、材质尺寸
5、经济价值
6、社会后果
“创”:智力创作的成果,不能仅是额头流汗
“创”: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四)大小与材质
1976年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山姆大叔雕像案”
仅仅在不同介质上对艺术作品的再现,并不满足受版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
段某与成都市风雅堂工艺品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
浮雕制作本身是一门成熟的技艺,将人物姿态、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衣冠服饰、色彩搭配等要素已经固定的平面或立体造型制作成对应一致的浮雕件,对熟悉浮雕工艺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难事,这种制作是对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的工艺条件、技法的选用,即利用常规工艺技术将同一艺术形象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转换,其人物形象本身并没有因制作行为体现出与原有人物形象有明显区别的构思和想象。至于浮雕作品所呈现的更为直观、丰满的特征,也仅属于众所周知的浮雕工艺品的固有特性,不能视为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
(二)难度与技巧
1959年 美国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上帝之手”案 ,原创作品作者:罗丹
当年美国审理法院认定为是作品。
额头流汗规则
理由:(难度)精确缩小版 需要有极大的技巧和独创性(难)
现代观点: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不是作品。
雕塑作品:平面、线条以及几何结构在这个多维艺术品中相互依赖关系。
1987年 “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是复制,不是作品。
理由:1、原告认为,其临摹出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些差异
法院认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差异并非原告刻意为之,也不能反映原告自己的艺术观点
2、原告认为,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艺术家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院认为,原告无疑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和许多时间对插画进行复制,但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
3、原告认为,保护其临摹结果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已极为罕见,很难在图书馆中找到
法院认为,公众确能够从原告的工作中受益,但这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中的“独”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 独立完成
情形之二:在原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
三、作品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1、传递思想感情、系统化的信息
2、展示文艺美感或科学之美
排除 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
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现代著作权产生:
出版商希望通过保护作者利益使自己获益
1709年 英国 《安娜女王法》
世界上第一部真正的版权法
著作权首先保护作者,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是保护私权利(平等主体之间)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视作品为普通财产,注重保护经济权利,雇主可原始取得版权,可以自由转让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视作品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注重保护精神权利,雇主一般不可原始取得著作权,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著作权法》第62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一、特许出版权
著作权制度产生的两个阶段
(1)特许出版权(印刷出版特权)阶段:
印刷术与造纸术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
大书商要求获得出版书籍的特权
15世纪,威尼斯 威尼斯元首授予出版商5年的出版特许权
北宋 《东都事略》: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履版
对于擅自刻印者:追板劈毁、 断罪施刑
明代 陈衙藏板,翻刻必究;本衙藏板,翻刻千里必究
“特许出版权”不是真正的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定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1)狭义:作者权 对作品的权利
(2) 广义:还包括邻接权(相关权)对(除作品之外)其他客体的权利,如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我国法律规定)。
*意义:享有的权利不同(受保护的水平不同)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1、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1)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2)智力成果财产权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
-------无法律、无权利
(学习知识产权的基石)
第三节 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与财产
1、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2、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因稀缺而有价值
(2)排他性(专有性)占有
(3)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原因: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被控制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对策与方法: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的法律,所以保护的是人。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误区1:法律的逻思不同常理
侵权:表演权 vs 行为:机器播放
作者才享有表演权
误区2:著作权的术语不同常理
使用权?不是买书使用的使用意思
误区3:
书店销售图书?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的复制件
音像店销售音像制品?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表演和录音的复制件
拍卖会上拍卖画家真迹?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的原件
贩卖盗版电影、软件光盘的侵犯什么权?
发行权(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表演和录音的复制件)
发行权用尽:二手书、音像市场存在的原因
只有发行权可以用尽
发行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一、复制权
列举复制行为,未抽象概括要件
复制行为=作品+物质载体
朗诵课文/背课文,非物质载体
人的身体可以做物质载体
动画形象-毛绒玩具:平面-立体
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图-重建建筑作品:平面-立体
对雕刻、建筑等进行拍照: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照着雕刻作品进行雕刻:从立体到立体
录制歌手的演唱:同时复制表演和音乐作品,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