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也是文字作品
1. 即兴
2. 以口头方式进行表演(把稿件背的滚瓜烂熟,照本宣科):非口述作品
3. 口述出的东西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权、法庭辩论
4. 体育比赛解说员的解说一般不构成口述作品
计算机程序也是文字作品
1. 即兴
2. 以口头方式进行表演(把稿件背的滚瓜烂熟,照本宣科):非口述作品
3. 口述出的东西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权、法庭辩论
4. 体育比赛解说员的解说一般不构成口述作品
1. 作品分类的改变:作品类型法定变为作品类型开放
作品类型法定:特定作品形式构成作品,其他作品形式可以用其他法律进行保护
2. 两种作品法定模式:
(1)英国《版权法》:作品类型法定模式
(2)美国《版权法》大陆法系立法:作品开放模式
3. 为什么我不支持作品类型开放
支持作品类型开放理由:作品类型开放是《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但实际上《伯尔尼公约》并未要求作品一定要开放,《伯尔尼公约》:列举+兜底
《伯尔尼公约》经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需要开大量的外交会议,进行讨论
插花构成作品?音乐喷泉构成美术作品(音乐喷泉有时长,时长成为美术作品的构成因素)
举例:第9套广播体操案、印度瑜伽案(瑜伽强身健体,非传递文学艺术科学之美)
(六)违禁作品
《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006年世界贸易组织美国诉中国案:第4条第1款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中除一条之外的全部约定,如“作品自产生之日起自动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履行特定手续制约”
中国此条输,原第4条第1款被删除
著作权法保护黄色(艳照)作品,并不意味着黄色作品可以自由流通
著作权没有自己使用权利?【争论】取决于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著作权作为专用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以特定方式使用
法无禁止即可为,黄色作品传播被法律禁止,不能自己向外传播,但如果他人传播,黄色作品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官方文件是不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条件是作品
2. 为什么不予保护:著作权-垄断权,降低传播速度,提高传播成本
3. 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民间译文受保护
4. "中国足协、版权所有”,足协比赛不是作品,作品三大lingyu
由下到上逐级进行概括抽象
是否侵权需要考察3点:
1. 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相似情节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可能存在,可能存在原告借鉴之前已经出现的情节进行创作
2. 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什么叫过于抽象、概括,常见的故事桥段、叙述模式,靠近金字塔顶端,抽象、概括的情节之前是否出现过
3. 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有限的表达,不作为表达保护,与思想不可分
场景原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场景的安排和设计,即使场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举例:发表一篇论文,首次提出学术观点,第二个人看了之后,用自己的语言把学术观点进行陈述,未注明出处,违反了什么?
违反了学术规范,不侵犯著作权
思想的范畴
1.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表达: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不保护创意、构思、概念。
例如: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属于表达
问题:为购买节目模式是否应支付费用?
应该付钱,但不应该是版权许可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是技术许可费,商业秘密许可费,如提供《制作宝典》和专家指导
公有领域已经有这样的人物形象,并非抄袭。
仅仅材质不一样,造型一样,并不满足著作权中所要求的独创性。
作品的复制方式有出版、印刷、绣品等多种。
1、同一作品从不同角度可以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作品。
2、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只保护艺术美感,不保护任何实用功能。艺术设计提升了产品的品位和价值,产品在实用之余增加了艺术体验,保护与功能分离的艺术设计符合版权法的宗旨。
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2)独立完成;
3)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对美感有较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对知识有法律上的财产权
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不对
2、人力能控制且有价值的都是财产?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