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作为侵权方代理人突破点在于找对方缺乏独创性的证据,如在对方作品创作之前已经存在于此作品在表达上一模一样或高度近似的作品。
“黑棍小人案”(北京高院2006年):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既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1、原告攻: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
被告守:如证明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猴寿案”(某高院2009年):被告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的作品简单复复制,......李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做拼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为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批判:该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丛刃构成作品,即可认为不侵权,法院该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是对改编权的冲击。例某人将他人小说用漫画形式全部表现出来,该漫画毋庸置疑具有独创性,可研构成新作品,但不能说不会侵犯小说作者著作权-改编权;再如电影红高粱未经许可将莫言小说拍成电影,按照该法院逻辑也不应判定侵权,这显然是错误的)
王某诉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一中院2012年):两者除在鸡冠、底座及鸡身形略有差异外,其余极为近似,尤其在涉案剪纸作品较具独创性的鸡眼、鸡翅膀、鸡尾部分以及鸡身的留白处理等更为接近,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就两者比对时提出的几点差异虽然存在,但属细微差异,......故被告所提的几点差异尚不足以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2、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如果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2)被控侵权成果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