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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预留了动产统一担保登记的制度空间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权利质押:登记设立物权(顺序问题可以参照民法典414条: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时主张权利的先后顺序)
动产上抵押和质押竟存: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民法典415条)
登记或交付是根据物的不同属性而为的公示手段,登记和交付本身没有效力等级之分。
流担保的缓和:
让与担保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