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架构:融资主体和拟上市主体都是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国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以境内A股上市为主,辅以香港H股上市。
外商独资的红筹架构: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独资公司,WFOE模式指的是外资PE/VC在进入中国时,首先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然后将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进行股权投资。
协议控制的红筹架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境外架构的公司一般都设立在开曼,以港股和美股上市为主。
境内架构主要为内资合资公司和中外合资。
内资合资公司:创始人、股东、投资方均是中国公民或依中国法设立的法人。比较适合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比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网络视听许可证行业。
中外合资架构:包括创始人和境内投资人以及外国投资者。中外合资公司接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般接收的是外币,需要开具外币账户,并向银行出具结汇文。因此,在使用外币的过程中也需要有流程的要求,比直接使用人民币过程要复杂得多。
境外架构为外商独资的红筹架构:创始人会办理37号文登记,并全资持有一个BVI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在此注册的公司就被称作BVI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中国香港地区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然后把钱投到开曼公司去认购开曼公司的股份。开曼公司基于税务或行政上的管理需求去设立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新设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全资收购一家境内公司,把它变成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投资合同(Investment Agreements)、股份购买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管理权协议(Management Rights Letter)、注册权协议(Registration Rights Agreement)、认股权证(Warrants Agreement)、禁售协议(Lock-up Agreement)、监管协议(Escrow Agreement)、对赌协议(Make Good Agreement)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WFOE和VIE公司签署的协议,根据协议VIE需要接受WFOE的独家服务,把大部分收入、收益转移到WFOE层面;
独家购买权协议:在一定情况下,WFOE有权以人民币一元或法律最低价格购买VIE工商登记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贷款协议:WFOE会向VIE的名义股东支付一笔贷款,用于向VIE增资,认购注册资本让VIE公司有启动资金。
股权质押协议:VIE 公司的股东把持有的100%的股权都质押给WFOE,为了让整个交易得到保障,避免VIE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授权委托书:vie的股东要将vie公司的投票权、表决权都委托为WFOE或WFOE指定的人行使;
配偶同意函:如果vie公司的股东是中国的自然人且有配偶,需要创始人的配偶签署同意函,同意创始人签署一整套的vie协议。本质上,vie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话需要配偶同意。
A股包含: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最严格)、创业板、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H股的上市要求相比与A股要弱一些,但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美股的上市要求最低,因为采取披露制、注册制,只要将风险披露出来即可。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实体),空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