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系列课」婚姻家事实务应用系列5讲——搭建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业务的全局观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继承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

(一)主体

自然人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协议内容及法效果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实务难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2、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后果及其认定

二、遗赠扶养协议以外的继承协议

父母子女之间达成的养老继承协议

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的赡养继承协议

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

第六节 遗产继受人未出生或在遗产分割前身故

一、胎儿作为遗产继受人

(一)胎儿的继承法律地位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16、1155)

作为法定继承人

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必留份权利人

(二)胎儿死亡的处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6、1155)

作为遗嘱依托受益人时如何处理?

二、转继承

(一)法律条文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1152)

第七节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债

一、有限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任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161)

二、税债与继承、受遗赠、必留份的顺位

必留份权利

税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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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依托

一、遗嘱内容及其限制

(一)遗嘱内容与遗产处分

1、遗嘱内容

(1)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2)捐献遗体

(3)处分遗产

(4)其他

2、对财产的遗嘱处分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依托(1133)

(二)遗嘱处分财产的份额限制: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141)

1、有退休金或低保

2、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扶养

3、丧偶儿媳、女婿

4、必要是多少?

5、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二、遗嘱形式

(一)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1134)

实务难题:

1、年月日缺失或不全

2、打印、电脑输入

3、真实性争议但没有鉴定样本

(二)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1135)

实务难题:

1、形式瑕疵与真实意思表示

2、举证责任

3、律师担任见证人

(三)打印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1136)

(四)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137)

实务难题:

1、偷录可以吗?

2、询问遗嘱人的方式作出

3、遗嘱人没有表明其身份、时间

4、进行过技术处理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1138)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1139)

(七)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无效

(一)第114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其他情形辨析

1、违反公序良俗?

2、违反必留份?

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明示撤回

做出撤回、变更 自己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 。

推定撤回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数份遗嘱相冲突(推定撤回的特殊形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撤回的撤回

2、明确放弃撤回权

3、遗嘱所处分房产被拆迁

4、后一份遗嘱被撤回时,在先遗嘱效力

五、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一)法律条文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 部分遗产的权利。(1144)

辨析:与遗嘱信托的关系

(二)实务要点

1、当心所附义务无效

2、不履行所附义务 及其正当理由的实务认定(举证责任)

3、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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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 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127)

二、法定继承 人的顺序

三、代位继承

(一)谁可以代位?

1、直系晚辈血亲代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侄、甥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讨论

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情形,还能代位继承吗?

子女或侄、甥的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二)代位继承的份额

借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被借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遗产如何分配?

四、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129)

五、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

(一)同顺序均等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同顺序不均等继承之情形

1、不均等分割之意定情形: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1130)

2、同顺序不均等分割之法定情形:

(1)照顾或多分

其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其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2)不分或少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 ,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六、遗产酌给制度

(一)请求权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

扶养及扶养较多如何界定?

(二)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何谓适当?

可否等同甚至超过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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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产管理

一、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1145、1146)

二、遗产管理事务(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与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1149)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 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48)

四、遗产管理法律服务

(一)主动筹划类遗产管理法律服务

         与前述二遗产管理事务的关系

(二)操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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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权的接受与放弃

(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1124)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继承开始前表示放弃

第二,撤销(反悔)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三,夫妻一方放弃继承

第四,欠债未还情形下的放弃

第五,附条件放弃

(2)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1124)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人继承及受遗赠情形下,归国家或集体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产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遗产及其权利变动

1、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122)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1153)

问题讨论之一:兼具人身性的物

A、遗体相关:遗体、骨灰、器官捐赠及其补偿款

B、胚胎相关:冷冻胚胎、精子、卵子

问题讨论之二:特殊权益

A、居住权、担保物权

B、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C、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D、依托合同的(意定)任意解除权

2、遗产权利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30)

因继承取得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受遗赠、遗嘱依托、遗产酌分等原因取得物权,是否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三)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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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1、能确定死亡时间,同(一)

2、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A、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推定先死亡

B、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B、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B2、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效力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一)请求权人

1、请求权依据

法定(1127、1128、1129、1131)

必留份权利人(1141)

意定(1133、1158)

国家、集体(1158)

2、不同类型请求权的位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1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154)

遗嘱信托、遗产酌分排在什么顺位?

3、请求权的丧失

(1)绝对丧失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2)相对丧失

第一,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

第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的情形下,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患精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情形

第三,故意杀害中止犯罪

第四、丧失后可否代位继承

第五,未尽扶养义务 

第六,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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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前的准备

一、立案准备工作内容

(一)全面熟悉案情(制作大事记图表)

1、相识恋爱经过

2、感情破裂原因

3、双方离婚态度

4、子女由谁照顾

5、夫妻财产债务

6、确定管辖法院

(二)收集相关证据

1、婚姻基础方面证据:

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双方婚史情况;

2、主体资格方面证据: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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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委托

(一)委托前的注意事项

1、审核主体身份

2、排除利益冲突

3、有无起诉限制 

4、是否委托他人

(二)接收委托时所需材料

1、委托代理合同两三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3、律师事务所公函一份

4、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5、诉讼风险告知书一份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协商收费

(一)婚姻案勿用风险代理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

(三)预支费用律所出收据

(四)结案前必须结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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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待咨询与委托

一、接待咨询

(一)接待咨询前的准备工作

1、告知来访路线

2、了解案情概要

3、提醒带齐材料

4、明示收费标准

(二)接待咨询时应注意事项

1、面谈地点洁静

2、律师衣着大方

3、保护客户隐私

4、手机静音状态

5、言语态度亲和

6、做好咨询记录

7、常备拭泪纸巾

(三)接待咨询时需了解内容

1、主体身份

2、婚姻过程

3、子女情况

4、感情现状

5、财产状况

6、争议焦点

7、主要目的

8、程序方面

(四)接待咨询时需回复内容

1、解答法律疑问

2、分析法律后果

3、理论实际差异

4、可能遇到问题

5、如何解决问题

6、经历哪些阶段

7、付出何种成本

8、应有心理准备

第二节 立案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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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  间接恢复

物质    生活   

稳定   长期    依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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芣苡 · 2023-04-20 · 四、法定继承 0

1、《家事案件执行实务及改革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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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要留有鉴定样本。

打印遗嘱必须用标准格式。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见证人每一页都签字写日期。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个代书,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签字,注明日期。但是可能形式瑕疵,不认可。代书人要出庭作证。

录音、录像遗嘱。不建议只录音。不能偷录,也不能询问的方式做出,不能没有表明身份和时间。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要求严格。受益人证明紧急情况存在

公证遗嘱:被撤销,要看能作为其他的遗嘱;公证审批未完成的,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可以作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没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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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族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事项:

1. 责任主体。根据目前的审判实务,若确有证据证明彩礼的人是女方的家人,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女方或其家人来归还相关彩礼。

2. 返还金额。区分赠予(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和彩礼(为了缔约婚姻,具有极强的目的性)。考虑的因素:(1)解除婚姻的原因; (2)彩礼是否已用于办理婚姻酒席、回礼等的支出;(3)双方同居时间。

 

二、被宣告无效、撤销婚姻中的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财产处理时注意事项

1.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

2. 同居财产范围。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有一方认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保护。主要是指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应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请求主体

2. 责任主体

3. 赔偿范围

4. 提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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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继子女不能代位。

继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

养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

侄子外甥的子女能代位,目前继子女也可以代位,以后不一定会不会改。

孙子给爷爷是指定继承,爷爷给孙子是遗赠,要即时表示接受。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平时继承,属于指定继承。尽了赡养义务,算遗赠。如果已经继承了,子女就不能再代位,一家就分一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律没规定可以多分,但是实务有时会支持多分。

同顺位多分:有困难的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多分。

少分不分:有能力不尽义务。如海外。除非老人明确不要求其扶养,但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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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实务中没有报酬标准,作为律师,要约定好全部遗产的管理费用。

继承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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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放弃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遗产处理前放弃。

继承开始前放弃无效。

分割前反悔放弃,原则上不可以,要有正当理由。且要在遗产分割完毕前。

夫妻一方放弃,法院一般认为可以,因为继承权和财产权是两码事,继承有人身性,可以放弃。

老人欠债没还,子女放弃继承,有争议。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一般不能放弃。

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知道后60日内做出表示要不要,否则为放弃。

一般祖辈给孙子女比较多,算遗赠,不是继承。

三、遗产

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来,再继承。对半分其实并不通用,要根据情况争取。

器官捐赠补偿款一般界定为给近亲属的,不视为遗产。

居住权不属于遗产、担保物权看主债权

法定继承可以对赠与合同有撤销权(爷爷去世,叔叔可以撤销给孙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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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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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程序

不准予离婚,二审是不会改判的,因为一旦改判离婚,就需要就财产、抚养权问题进行判决,对方会丧失上诉的权利,最好的情况也是发回重审

(一)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二)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联系,及时阅卷并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全面了解案情

(三)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四)律师在二审开庭之前,应仔细审阅一审判决书“本案查明”的事实部分及“本院认为”的认定部分。若当事人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注明,并在庭审中重点论述

(五)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在三日之内提交代理词

(六)二审判决书先由律师代签后,律师应立即转交委托人,并让委托人签收法律文书交接单或者保存好快递凭证

 

六、其他程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涉及到行为能力问题的,要把认定工作做在前面

(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国外离婚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确认

(四)我国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外法律效力确认

-调解书以判决书的形式呈现,避免效力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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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开庭注意事项

(一)庭审前

1. 合理安排时间路线,杜绝迟到;

2. 外地开庭,住宿地不宜离法院过近;

3. 检查执业证是否携带;

4. 庭审座次应做到心中有数;

5. 衣着端庄,树立严谨的职业形象(有没有着装的要求)

(二)庭审中

1. 缓和、调整委托人情绪,预防当事人发生冲突

2. 如庭审中发生冲突,律师应注意自身安全

3. 做好庭审记录(关键词)

-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对方什么观点、什么条文

-我的反驳是什么

4. 庭审发言应简洁规范,引导法官倾听你的意见

-发言时会看着法官发言,如果走神了,停顿下来,盯着法官看

5. 庭审程序按法官指导进行

-不要中间打断对方

6. 法官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征得法官同意,是不是可以对我当事人的观点进行一个总结

7. 举证时,应分组逐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据目录不要用表格形式,庭前复制电子版给书记员)

-表格不利于复制粘贴

-第一组:双方身份、婚姻关系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双方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组:孩子的身份证明、抚养权证据

-第三组: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四组: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当予以分割

……(损害赔偿、补助/补偿)

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几份几页、证明目的

8. 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9. 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前,应慎重考虑发问的必要性和后果,以及对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

-如果事实清楚了,尽量能不发问就不发问

-编辑好内容,环环相扣

10. 辩论发言应围绕争议焦点,吐词清晰,态度谦虚,不挑词架讼,不与对方当事人争吵或相互攻击。

11. 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应认真仔细倾听,并做记录。

12. 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反驳时提出的新观点进行辩论,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13. 在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

14.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

15. 调解协议至关重要,应严格审核具体内容,避免留下后患。(调解协议/调解笔录 里要说 提出要求分割其它财产 保留对其它财产的权利)

-待……时另行主张

(三)庭审后

1. 认真阅读庭审笔录,无误后再签字。如发现庭审笔录中存在错误,应及时请书记员纠正,并在纠正处按指印。

2. 庭审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邮政快递),并附卷一份。

3. 庭审后应通过法院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交流沟通,继续推动调解工作,如有可能,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4. 律师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交付给委托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如系邮寄诉讼文书,留存好寄件凭据。是否上诉应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期限及方式。

-原件交,复印件上写明收到的年月日,知道上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给本人和代收人邮政快递,备注栏注明法律文书的案号和名称

建议重要事项律师用书面文书形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避免执业风险。

告知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内容:

(1)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案号;

(2)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日期及相关送达凭证;

(3)如果是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将上诉期限及上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写明;

(4)如果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及申请执行的截止日期写明;

(5)如果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及申请再审的截止日期写明;

(6)如果在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列明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措施及期限,以及办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手续的截止日期。

5. 如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探望权起诉必须明确主张探望权的内容:建议具备下列六个要素:探望主体(姓名)、协助主体(姓名或单位名称)、探望对象(子女姓名)、频度(每周或月一次还是多次)、时间(几点开始探望与结束,何时接走与送回)、地点(在何处探望)。目前大多数裁判文书关于探望权的表述根本不符合“六要素”的规定,往往只有两个或三个要素,导致执行员不得不驳回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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