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操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操作。
启动程序,如何发挥作用,程序操作配合,有问题值得关注,规范问题
决定权在办案机关,被追诉方也可以主动表明、辩护人也可以促进认罪认罚工作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制度的法律后果后可以积极主动明确表达意愿,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从宽处理要求,要求记录在案附卷移送,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就罪名和刑罚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定罪量刑,不认的也应当了解原因,检察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是消极等待的客体。辩护人要查阅是否有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注意认罪的时间和内容,涉及是否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越早作出的表示对定罪量刑越有利,被告人原始性、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情节都是值得关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沟通协商的依据,辩护人应当注意具体细节和情节,在司法机关越来越强调精准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全面准确把握被追诉人的情节和细节十分重要,当然主体、启动主体、能动主体和重要的参与者,其作用大实践中有重要拓展空间。
律师调查了解起因、案情严重性(报警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属于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属于自首)、被害人愿意和解接受赔偿、多次组织沟通协商、真诚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予以谅解,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