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斌彤:诈骗类犯罪实务认定与办案指引
  1. 套路嫖分析
  • 财产损失的客观经济对价相当,是否能够认定诈骗罪?
  • 制造了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 提供的服务和市场的经济层面价格相当,在客观经济层面无损失;
  • 在消费目的上即财产的使用价值层面产生财产损失(本可以不充值)
  1. 最高检公诉厅关于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犯罪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购买交通工具、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对交付一定货币以诈骗的,货币可以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2. 【刑事审判参考】1373号案例(普洱茶)--考虑交易目的。
  3. (2019)沪0105刑初895号,套路嫖--考虑价格明显畸高、消费目的。
  4. 封闭对赌盘的平台类案件(四象素)。--客户来源、入金方式,交易品种,盈利模式,保证金等几方面予以考虑。
  5. 可能有的几种罪:
  • 【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第1238号指导案例-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不确定性,对还未发生事实的预测等)(指使公司分析师将涨跌的操作建议提供给客户,即使分析师内心认为行情并不会涨跌,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因为在没有证据证实分析师等人提供的操作建议是否与真实行情相符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操作建议系虚构的事实;
  •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每次的操作建议与真实行情相符的概率。根据客户的交易明细显示,大部分客户一天之内交易多次,但无法证实每次交易均是在分析师等人提供的反向操作建议下进行,客户亏损与操作建议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客户盈利的交易次数占交易总次数的比例在40%到60%之间,符合期货投资的偶然性特征,无法证实分析师等人存在故意提供反向的操作建议的情况
  • 客户开户时亲自签署过风险提示书等,也应当知道期货存在高风险,所有对行情走势的分析预测建议并非事实本身,客户所有的投资指令均是由本人决定后做出,无证据证明存在外部强制控制或干预的情形,不存在因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可能性)

考虑交易规则--是否控制修改数据

考虑结算规则--是否阻碍出金

  • 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正规市场相同?是交易人考虑是否进行财产处分的重要因素!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市场价值,手续费的支付意愿等。
  • 如果结果没有实质性改变,是可以排除诈骗罪的成立的!
  • 诈骗罪;
  • 开设赌场罪(二元期权平台)。最高法第146号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28集第1426号指导案例-陈庆豪等开设赌场案;
  1. 搜集证据的重点是:审查是否隐瞒了重要、核心的事实,若答案为肯定,则符合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的实质。
  • 比如是否控制修改数据?
  • 是否阻碍出金?
  • 是否真实的国际交易数据、期货市场?
  1. 侦查时需要固定下列证据:
  • 第一,是否具有修改、操控数据,是否阻碍投资人出金进行交易的事实。
  • 第二,交易软件等电子数据鉴定时,就需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修改、控制以及具体如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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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诈骗中欺骗行为有沟通让受害人处分财产,受害人由于所欺骗,主动处理自己的财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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