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缺少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合同无效的规定 不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因为工程图出来以后才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签订合同时缺少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合同无效的规定 不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因为工程图出来以后才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应明确-发包人要求的意义
构成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如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合同,即便业主提供的地质条件等不正确、不真实,但如果承包人因此无法完成工程,仍构成违约;
(2)如是施工总承包模式,完成建安的验收可以获得97%的工程款;但如果是EPC总承包,如无法实现发包人工程的要求,仍构成违约(交钥匙工程,设计、施工和采购都是承包方的责任,一旦无法实现业主的合同目的,就构成违约)
4、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资格及利害关系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2)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资格及限制
(1)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代建、监理等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可以做工程总承包单位);
(2)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一般也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前期的咨询单位不得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3)但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咨询单位前期已经完成咨询的,招标人公开后,咨询单位可以投标)。
6、F+EPC招标合法性(垫资施工的投标项目)
(1)-企业垫资是可以请求垫资及其利息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是否合法?
《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等。
(2)F+EPC模式下采用的几种垫资模式【进度款不得低于60%,竣工结算后需要支付到97%,质保期过后要支付3%,低于上述标准可能构成垫资】:
-股权型:项目EPC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在EPC承包方的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合法】;
-债权型:项目承包商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者借款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用于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合法】;
-延付型:项目EPC承包商先行融资建设,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在建设期间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由项目业主延期支付【不合法】。
6、暂估价的招标(暂估价且超过400万,必须招标才可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不需要招标,因为招投标时已经过招投标竞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超过400万),应当依法招标(可以业主,可以业主与总包联合招标)。
1、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本质的差异是在于是否满足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因为施工方是全包的,所以要有这样的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很多规定是不能适用工程总承包的,按建工解释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而工程总承包本质决定合同签订时就是还没有完成设计,也就没有规划许可证。很多要以发包人要求来判断的。
2、承包单位要求有双资质,即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可以联合体投标。EPC优势在于责任明确,高效,投资控制,便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
3、F+EPC,本质是垫资施工,按建工解释第25条,是可以约定垫资的,即企业投资项目垫资受法律保护;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指财政预算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出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其中前两个项目禁止垫资施工,否则会要求停工、追究责任人,但实践中认为这是管理性规定,不认为合同无效。
4、股权性F+EPC模式,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中标EPC签订合同,并筹款,进而规避上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风险,这种市场上大量运用。
5、垫资施工的认定。按财政部369号文建设工程计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度款支付60-90%是符合要求的,不构成垫资,通常竣工至85%,验收到97%,如果前期进度款没问题,后期说三年内支付的,这部分就容易被认定为垫资施工了
6、工程总承包方中标后,分包可以直接进行,无需再招标,但暂估价方式中标的除外。在暂估价中,应明确谁是招标主体,是业主还是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