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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如波: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应对指南——覆盖联合体、“背靠背”条款、工程价款、结算等各实务纠纷

9.独立保函,不能主张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不可撤销(未经受益人同意)、效力独立存在、见索即付。保函生效、失效日期应当明确。

10.政府审计能否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依据

2015年最高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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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特征:脱离原合同的

  • 不可撤销
  • 效力独立存在
  • 见索即付
保函失效日期:
一定要有保函失效日期,
 
分阶段;分单体开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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