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的应用及管理
1、“背靠背”的国际视角
美国-部分州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而无效
英国-不支持该条款
2、国内司法裁判思路
案例一:(2019)苏13民终3082号【支持】
(1)法律规范层面尚无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背靠背”条件未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
(2)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私法自治的表现;
(3)背靠背条款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工程分包的目的在于引入专业分包商的技术能力,与总承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责任。
背靠背支付条款属于附条件支付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3、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支持的案例
情形一:分包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无效(通常情形下,合同无效,只有争议条款可以履行;如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020)琼72民初259号】
情形二:怠于行使权利(因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只有总包能向发包主张权利。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积极主张权利,则不可以“背靠背”条款抗辩)【(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情形三:未能完成举证(举证义务在总包单位-业主整体付款数目+业主整体付款项下对应分包商项目的付款比例)【(2019)鄂民申2110号】
情形四:违反公平原则【(2014)一中民终字第01260号】
情形五(司法实践中最多的情形):约定不明(pay when pay, 业主支付给承包方7天内,承包方向分包商支付-附期限的条款不认可其为“背靠背”条款,不予支持)【(2020)京03民终13563号】
情形六: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2019)内29民再12号】
4、“背靠背”条款适用的风险管理
(1)合同有效性:避免无效分包情形,否则只有争议解决条款有效
(2)约定清晰:我对你的付款除了满足按照进度节点付款,还可约定“如果业主未向我实际付款,那么我对你没有付款责任”“如果业主未向我付款,那么你不可以未付款来停工”“如果业主向我实际付款,我再向你进行付款”
(3)披露总包合同付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