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能否明确约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
(2016)鄂09民终1114号
招标文件中能否明确约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
(2016)鄂09民终1114号
第五节是对第二节和第三节的重复。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验收满足合同预期目的
一、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问题
法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独立保函特征:脱离原合同的
境外工程索赔有双层索赔要求,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84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报告
银皮书风险分配
业主对业主要求中的特定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工程预期目的的定义、竣工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承包商无法核实的内容等。
在法定上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孤证的
政府的红头文件对合同双方有强制性约束,发现新的政府红头文件,承包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发包人发函是否进行合同的变更。
国际上业主仅对特定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工程预期目的定义,竣工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承包商无法核实的内容等
固定总价 固定工期
2.
1、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本质的差异是在于是否满足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因为施工方是全包的,所以要有这样的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很多规定是不能适用工程总承包的,按建工解释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而工程总承包本质决定合同签订时就是还没有完成设计,也就没有规划许可证。很多要以发包人要求来判断的。
2、承包单位要求有双资质,即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可以联合体投标。EPC优势在于责任明确,高效,投资控制,便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
3、F+EPC,本质是垫资施工,按建工解释第25条,是可以约定垫资的,即企业投资项目垫资受法律保护;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指财政预算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出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其中前两个项目禁止垫资施工,否则会要求停工、追究责任人,但实践中认为这是管理性规定,不认为合同无效。
4、股权性F+EPC模式,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中标EPC签订合同,并筹款,进而规避上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风险,这种市场上大量运用。
5、垫资施工的认定。按财政部369号文建设工程计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度款支付60-90%是符合要求的,不构成垫资,通常竣工至85%,验收到97%,如果前期进度款没问题,后期说三年内支付的,这部分就容易被认定为垫资施工了
6、工程总承包方中标后,分包可以直接进行,无需再招标,但暂估价方式中标的除外。在暂估价中,应明确谁是招标主体,是业主还是总包,
1、项目合法后才能进行招投标,这里的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方案后不能招投标,原则上采取施工图设计+施工(有的是方案+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只能初步设计审批后才可发包,这一点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监管,概算控制项目等规定。按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可能简化。
这条规定是保障前期设计深入,充分论证,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
2、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七个方面,其中四、五两项是专属条款,需要律师协助完成,其它是格式条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要求投标主体完成设计,这样在招标前没有设计,这就会出现没有施工图初步设计,也没有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只能是项目清单(合同1.1.1.7 ),这样报价可能会有漏项,由承包人承担这个风险。第四项发包人要求的编写变得要求很高了。实务中只能是前期沟通了,要注意不能违反招投标规定。业主给的地质条件从业主角度上应将风险转移,即规定投标人自行勘察,风险自行承担,epc相对其它工程合同是将招标文件风险转移,国际上号称批着羊皮的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