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概念: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制度最早见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已废止)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25、24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159条;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5-53条;最高法《关于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3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23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二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第一部分。
3.流程图(手机照片6.20)
4.必须是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时候才可以执行第三人债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何为不能清偿?客观不能/主管不能?),但对本案意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一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5.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是否可以不发通知,直接查封扣划? 不能。必须等着出个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01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
(一)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做审查
异议必须是:有关金钱数额的(已经还清、有纠纷相抵);如果只是说自己没钱、不想给、病了等,不属于异议,仍要继续执行。
(二)在期限外提出异议要做实体审查
3、对第三人超出期限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四、参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审核确认应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法律关系和一致记载的账目为准。经核对确认,如双方账目记载一致的部分说明不欠款,则应撤销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如说明欠款,则可以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执行。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按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所投入的本金予以返还的原则把握。
案例:2019苏11执异104号
2019最高法执监328号:次债务人(第三人)就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的异议并非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涉及到此债务人及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未经审判程序等法定程序,确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对次债务人直接执行需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次债务人认可到期债权,一旦次债务人否认到期债权,则应当通过诉讼等程序解决实体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01条第2款明确规定,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事情》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是为了提高效率,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有关不实质否认债权债务的异议事由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效果,例如48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债务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指出的异议,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并非否定到期债权,而是针对强制执行,这与实体法律关系并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01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确认,直接执行并不会损害次债务人的诉讼权利等程序性法定权利。因此有关次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就一律产生阻却执行效率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4、对第三人超出期限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
答:首先核对价款是否对应。《最高院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四、参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审核确认应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法律关系和一致记载的账目为准。经核对确认,如双方账目记载一致的部分说明不欠款,则应撤销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如说明欠款,则可以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执行。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按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所投入的本金应予以返还的原则把握。
2019最高法执复20号
《执行规定》61条第2款第3项,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第65条:关于第三人在履行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中的第4项,即认为要求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执行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第5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侵害的,因此如果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误,可以就该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救济。
5、能否在保全阶段进行执行异议?可以
2015执复第15号:
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出复议的,因而在执行阶段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权通知书而直接执行的,属于变相剥夺第三人的异议权利,该行为违法。(即,保全阶段保全了,无论当时是否提出异议,在执行中都需要再次发出履行债权通知书)
6、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怎么办?(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张债权,不去要帐,甚至捣乱,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有代位诉讼权(代替被执行人主张权利),一旦第三人主张后,被执行人不的主张。
《民法典》535条:债权人的代位行使要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人身专属性的如抚养费、赡养费、优抚金);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民法典》537条:【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0湘民终1196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纠纷一案,越过了被执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钱。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其权利时,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条件成就。
2011民提字第7号案件
7、第三人在接到《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后,通过法院判决改变债权怎么办? 法院不认可
2019最高法执监328号案件
最高院认为:次债务人以履行冻结债权后生效的另案调解书为由提出异议,不能产生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案协助执行通知在调解书生效前已经发生效力。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能达到公司不得擅自支付债权的作用,次债务人不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之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不履行债务的异议,否则无异于认可了在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仍然可以对债权进行处分,将导致实质性的否定冻结的法律效力。在冻结法律文书生效后,次债务人如果要消除债务,只能向人民法院清偿,向其他主体支付的行为与冻结法律文书的要求相违背。即便在冻结法律文书生效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对抗申请冻结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不能以履行另案调解书为由,对履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8、如果在收到《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之前,通过法院判决改变债权,需要看当事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能证明恶意的证据完全充分时,法院不认可;证据不完全充分时(有但不充分),可申请债权人撤销之诉。
9、对第三人未到期的债券可否执行? 不可以,但能控制。
2011年5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10、是否可以连续追索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可以
否则会完全跨越审判,只能追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