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如何解除失信、限高的特殊方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可以解除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执行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也并非影响单位实际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辽02执异第21号
2、维持生活不还钱(没有挥霍、没有高消费),可以解除
(2020)苏02执复113号
确实没钱,和解内容表示可以分期,取消限高;但发现不是没钱,恢复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解释说该笔收入首先应当满足自己必要的生活费用,满足自己的人权,基层法院没同意,复议到中院,同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的规定》中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仅限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
这种行为尚不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3、非直接责任人,可以解除
2020川139号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一个一人公司的监事,本案中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本案被执行人只是监事,公司没有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是由股东聘任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高管的合规性并提出建议,可见被执行人对公司经营没有决策权,且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影响公司债务履行,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和解履行中,可以解除
2018黑执复105号
在正常履行和解协议(有终本),突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这些被执行人正常执行和解履行中没有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或者超过2年,或者和解协议里约定履行了就不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时,都不能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在执行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只有在恢复执行后,才能根据情况看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或履行中出现违约或瑕疵时,法院就进行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
5、案件终本,可以解除
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下终本
失信:有钱不还,才上失信。
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针对的是执行不能的本案,这必然意味着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通常不符合有能力履行的条件。如果按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予以删除,申请人主张应当将其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本院予以支持。
终本之后,法院应当每半年查询一次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两次都没有名下财产,就可以解除。
2022黑71执异5号
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应当根据《失信规定》第10条,经过两次查询名下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解除失信。但是因为终本之后法院不能再主动查询,只能依靠网络查询系统的反馈,但在此期间,法官一直未收到系统的反馈,因此不能解除。
6、非本人原因导致执行不能,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