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课 参与分配详解
1.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江苏无锡中院2020苏02执复32号】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参与分配程序: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变化前的规定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然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予分配的情形;4.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先取得执行依据,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即,没有执行依据,原则上不能参与分配;但如果1.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即首封权);2.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社会维稳);3.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的赔偿权利(刑事优于民事);4.债权人主张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5.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经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的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启动:1.被执行人财产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人,并非本案的债权人,应当通知该案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因为首封权才有处置权,处置完才能参与分配(首封权这么看就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协商的义务);2.主持分配法院对已经设定权利负担的执行财产予以分配的,应当通知其已知道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3.其他法院对被分配财产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已书面通知主持分配法院的,应当通知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因此不是轮候了就要通知你,而是因为你已经申请参与了,即对方的法院已经向分配法院发函)4.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多起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通知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申请财产分配(并非全国性规定,有些地方法院不会通知);5.其他依法应当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制度的情形。
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应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确定: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的,分配方案已经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经发送任意相关人前一日。(江苏当地)
【2019最高法执复14号】
广义参与分配是指,不管参与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是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启动参与分配。
狭义的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的一种分配方式。
2.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
重要!2022年《民诉法解释》
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改了,只剩下15、16条,难以参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有生效法律文书才可以参与分配吗?
(1)已经取得判决、裁决、调解书、仲裁书、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虽然借款人是两个人,但只起诉了一个人,能否对另一个人参与分配?(这属于有执行依据吗?)
【2021浙1102执异54号】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508条 款1,未起诉的人没有法院的相应判决,不属于有执行依据的情形,不可以参与分配。
但如果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夫妻关系,二人享有共同财产,则法院可以支持未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所以起诉时要多告人。
(3)生效法律文书不是同一人,即使之后可以关联,也不能直接参与分配。常见个人独资企业。
【2021粤执复236号】
没有进行追加程序,不能进行不同主体间的参与分配。需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被另一个法律文书关联起来。
生效:还款日期到期才生效;分期履行的,只有在到期的最后一期的最后一日参与分配
不通过诉讼,而通过保全的债权人,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前不能参与分配。
【2016苏执复2018号】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轮候查封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封后,该财产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陈某是被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但其诉讼程序未结束,虽然已经把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但陈某是轮候查封人,不是首封,在法院把财产处分后,)程某主张鉴于其对涉案房屋财产主张轮候查封,法院应当等待其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并执行,按比例清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程某如果申请的不是轮候查封进行参与分配,而是申请法院通知,则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尽管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曾申请财产保全,并且经法院准许,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处置的房产,但是这个查封行为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或者是轮候查封。虽然有查封措施,但亦不生效,又没有执行依据,就不能参与分配。
即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参与分配。
但有时候法院会依据保全人的申请,向分配法院发公函、裁定和协助执行书,说明替保全人留足份额。
4.诉讼中保全查封是否可以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首封权是特殊情况,首封权有处分权,诉讼保全中是首封才可以参与分配,甚至不需要生效法律文书;其他情况拿到生效法律文书才可以处置,那时候就不能参与分配了。
5.优先权是否必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才可以参与分配?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55条第2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个担保物权成立的顺序清偿。(即优先于普通债权,不是按比例而是按顺序)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权优先受偿)
2022《民诉法司法解释》506条 款2:对人民法院查扣冻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有优先权的直接参与分配,不用生效法律文书)
【2022辽执复16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菜场享有优先权的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注意:必须是法定的优先权才可以优先受偿(合同约定的不算);如何确定优先权的具体数额;优先权是否过时效了;
6、分配法院不给优先权人分配案款,优先权人如何救济?
民诉法解释509条: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15日内起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516条: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法律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法律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当的案款。(如果案款已经被其他人领取,应当要求执行法院追回案款,否则申请国家赔偿)
【2019民09执复38号】
法院确认银行对涉案房屋有优先权,但其享有的债权数额已经被人领走,因此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法院立案后实施执行回转。被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执行案件的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银行享有对案涉房屋拍卖的优先权,在执行阶段,因郑某向福安法院领取拍卖款,现在产生执行回转的情况,即改拍卖款应当归银行所有,郑某没有退回法院上述执行款,因此福安法院有权依据银行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把钱拿回来,因此驳回郑某的异议申请。郑某不服,向宁德中院提出异议,中院首先把福安法院的判决银行有优先权的判决书撤销,因为根据民诉法508、509条规定,权利人银行应当向福州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其未申请参与分配,福州法院对其执行案款的分配事项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510、511条规定处理,但该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没有参照,没有给优先权人预留,所以不符合510条的规定,该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应当撤销。该案于2018年以执行完毕执行报结,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优先债权人银行如果认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侵害了其权利,可以寻求执行监督等其他法律途径救济;福州法院因执行行为不当产生追回执行案款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福州法院要求申请人退回执行案款是对原执行行为的清算,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该银行向福州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回转不符合民诉法236条的规定,应当撤回判决。(即不应当执行回转,而是执行监督,但是应当先案款追回,因为不是执行依据错了,也不是执行依据被改判了,而是法院的分配方案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