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没有义务主动了解监理合同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签证索赔的依据?
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变更路径的区别
施工人没有义务主动了解监理合同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签证索赔的依据?
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变更路径的区别
签证成立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转换
(2)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
不证自明的证据、自认(调解、和解过程中的自认除外)
(3)对证明力的判断
(4)申请法院收集证据/证据保全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责任期满前7日;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责任期满前
(5)专家证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向法庭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工期或费用或其他诉请时,需要提供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作为证据。
三性合格,形成证据链
案例:
工期延误原因承包人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承包人诉请,驳回了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反诉;
预判可能的反诉,提前指导承包人提供证据;
一、签证主体对效力的影响
有没有代理权限:
发包人代表——表见代理会影响证据效力,会影响事实认定;
监理人——考虑监理人权限
二、签证的内容
内容是否明确?事实、依据、计算公式应明确。发包人及监理要有明确意见;
三、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签证的形式
计算依据要在签证中表达清楚
四、特殊的签证的形式——诉前结算协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2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人为需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进行释明。
十六、一个案子起诉或申请仲裁后,诉前、仲裁前、诉讼中、仲裁中、判决前,法官或仲裁员会主持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调解事实的认可需灵活、留有余地,不能说得很实,可以说“鉴于为了妥善解决问题......”,且说明调解认可的事实不作为证据。
十七、工期逾期肯定会被反诉,那么需要弄清工期逾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证据。
十八、签证内容既有事实又有计价依据及公式,所签的“收到”“情况属实”才有意义,才叫签证成功。
十九、达成诉前结算协议(也是签证)不能鉴定,符合有签证的服从签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