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基本概念
(一)专利法客体
法2.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法5、法25
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基本概念
(一)专利法客体
法2.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法5、法25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思路:
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确定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智力活动规则+技术特征,可产生可专利性,如华为与牛津大学申请的“专利的货币价值评估方法、系统和应用程序”,虽在一通被认定是基于人为规则设计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可写成按照方法流程步骤描述该程序所执行各项功能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新颖性:2008年专利法修正前为相对新颖性标准(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行标准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销售、展示、口头、网络公开)
微信朋友圈公开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典型案例:第36544号无效决定认为不构成公开,主要理由在于朋友圈某种程度属于私密状态(加好友需验证、可设置私密/部分可见/全部公开),同一个专利在(2018)浙民终552号案,浙江高院认为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构成现有设计抗辩,朋友圈作为产品营销的工具,从发布者的角度出发是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宋健法官认为只要不是设置为仅自己可见,朋友圈的好友看见了不负有保密义务并可转发,可认定为“公开”。
(2020)最高法知民终字1379号,一审法院基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院则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对创造性进行评价,但涉案专利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判定侵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可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效力抗辩进行有效的审查,如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若采用相对新颖性,将影响中国的创新程度,发明人可借用国外公开的文献到国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