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三遍合同法规定

202012月民法典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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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无效!!!!

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抗辩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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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讲座分为五部分:

一、一般规定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原《担保法》第五条:

原则: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的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

*实践中存在担保人的责任超过债务人的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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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原:担保法5: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2:主无效则担保无效。

2、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责任。实践中超过的情形:(1)对担保人额外约定了违约金(2)担保责任大于原债务,如孳息。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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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但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即还是要遵循效力上的从属性,没有例外)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实践中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基予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应当承担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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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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