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独立保函

是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其他主体开具的保函不具有独立保函的特征。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各类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

独立保函的特征在于独立性(见索即付)、单据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仍有效。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使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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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主体:金融机构。

2、独立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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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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