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特殊主体的担保

 

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担保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益机构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为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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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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