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民事侵权判定规则的实践完善
商标民事侵权判定规则的实践完善
商标法:第7、48、57、58、59;13、14;3条
最高院服务大局的意见 法发【2009】23号 第6点
最高院大发展大繁荣意见法发【2011】18号 第18点
《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 第3点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游离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法发【2021】29号 第6点
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商标权保护的核心: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1.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识别功能);2.保护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归属且不受损害(识别功能+表彰功能);3.识别功能是基础功能,表彰功能更为重要,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做大做强品牌,同时提示其他生产经营者尽量划清商标标志界限,做好自主品牌
绝对保护(1982-2001)和相对保护(2002, 2013):
82年商标法第38条第1款以及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体现了绝对保护;
02年的商标民事司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确定了“混淆性近似”的判断标准
将传统的来源混淆扩张到特定联系混淆
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
将商标近似侵权的判定标准由“混淆性近似”修正为“物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及商标近似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与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48条 商标的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外贴牌加工中的贴牌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历史阶段不同认定不同
注册商标禁用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和在先使用
正当使用方式?通常情形下,应当是描述性使用/未突出使用,例外是弱显著性商标,其保护范围受限,必然扩大描述性使用的解释范围
小结:1.商标性使用,应当强调以销售为目的的使用;2.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正当使用的解释具有个案特点
典型案例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高院2021川知民终2151号)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
跨类保护/同类保护
2013商标法13条:同类保护未注册驰名,标准:容易导致混淆误认;跨类保护已注册驰名,标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4条5款 不得选宣传条款
法释2009第3 号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按需认定
第2条 跨类保护、跨字号保护、抢注驰名商标不侵权抗辩
第3条
问题:
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采用淡化标准,同类保护采用混淆标准,是否意味着驰名商标保护同类保护弱于跨类保护?
2.“容易导致混淆”与“误导公众,只是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边界?
第9条(1)款同类混淆
(2)款跨类淡化(减弱、贬损、不正当利用)
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 物理近似+混淆(混淆可能性)
案例:今日头条VS今日油条 广知2020粤73民初2332号
百度VS百度烤肉 北知2019京73民初1335号/北高2022京民终170号
总结:
1、从上表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来看,商标权保护早已实现由绝对保护转为相对保护
2、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但商标的表彰功能更为重要。而商誉与商标之间是“皮”与“毛”的关系,商誉是商标的前提和基础,决定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大小
3、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的总体导向,应当是划清边界,鼓励诚实信用,推动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的发生。普通商标侵权适用混淆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高于普通商标。无论是同类还是跨类,都应以混淆+淡化为标准,以体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