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背后必须是“人”吗?
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可以把人工智能拟制为“人”吗?
不可以
三、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吗?
不可以
四、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促进产业发展吗?
作为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吗?
这里的权利广义来看,不仅仅只是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广义上的利益
六、区分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
三个“署名推定”
一、作品背后必须是“人”吗?
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可以把人工智能拟制为“人”吗?
不可以
三、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吗?
不可以
四、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促进产业发展吗?
作为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吗?
这里的权利广义来看,不仅仅只是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广义上的利益
六、区分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
三个“署名推定”
一、作品背后必须是人吗?
客观上和形式上是否是作品?
美国版权起诉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含人工智能》没有新的内容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
二. 可以把人工智能拟制为“作者”吗?
1)法律拟制,例如法人
能享有权利和义务吗
2)开发者或者使用者为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视法人为作者的前提
三. 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工具吗?
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
四. 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促进产业发展吗?
五. 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吗?
六. 区分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
法律事实有时并不等于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