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审查规则:
来源的真实性:(一)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二)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主体是否有法定资质;(三)审查具备法定资质的物证收集、提取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时间能否保证物证的真实性;(五)审查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是否合法;(六)审查物证收集、提取笔录是否合法;(七)审查提取物证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八)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九)审查现场照片、录音录像是否与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一致;(十)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十一)审查是否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证;(十二)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十三)审查相关物证是否交给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认、指认。
审查物证的保管和流转:(一)审查物证的保管主体是否合法;(二)审查物证的保管容器、环境等是否满足保管条件;(三)审查物证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审查物证保管、流转、交接过程是否清晰、连续;(五)审查物证的包装、颜色、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发生变化。
审查物证的完整性:(一)审查现场勘查、检查过程是否合法;(二)审查物证是否已被全面、完整地收集、提取;(三)审查单份物证的收集、保管是否完整;(四)审查扣押物品清单。
审查物证的证明力:(一)审查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审查物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
书证审查规则:
审查书证的来源:(一)审查书证的收集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审查书证的收集人员是否少于二人;(三)审查书证的收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四)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五)审查书证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六)审查书证的复制件、副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书证是否交给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签)认:(一)审查书证是否交由相关人员辨(签)认;(二)审查书证的签认意见是否明确。
审查书证的真实性:(一)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二)审查书证的实际形成时间、过程与书证载明的形成时间、过程是否一致;(三)审查书证是否被涂改、修改、替换。
审查书证的完整性:(一)审查是否完整、全面调取书证;(二)审查单份书证是否完整。
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一)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审查书证对案件证明作用的大小。
物证、书证审查:
第86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