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楚开:刑事辩护的策略选择和难点实操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五、探究事实真相与掌握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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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你是怎么问案件的?

公诉人:某某,现公诉人就案件事实,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要如实讲?

刑诉法第37条,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突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职责。所以我们不需要追问下起真相,不一定是事实,好奇可能害死猫。担心监控会见,所以不要实事求是要求当时讲真话。律师追问真相可能让辩护人陷入道德困境。公安问了你几次?

问了你那些问题?本人如何答的?

以法庭为战场还是前战场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每个阶段不同。当事人有效辩护,1无罪,免刑或者缓刑所以每个阶段介入,侦查阶段一定要这样,起诉时就要介入。

法庭调查阶段?有没有要发问?

这种情况就是以法庭辩论为中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没有异议:法庭调查讯问举证,法庭辩论。不构成犯罪理由:1其行为客观表现为不构成滋事的行为,主观上有黑吃黑

指出不利证据的存在问题三性,

更重要的是把质证当成举证,讲一个不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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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看守所中会见时警方的录像录音没有打开,要当事隔墙有耳。

询问当事人的正确姿势:首先要问其对涉嫌的犯罪有无向公安作有罪供述,“公安过来有几次了,他问了那些问题,你是如何回答的。”

解除羁押往往是缓刑的前提条件。

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在庭审前,案件超早进行实质性辩护效果越好。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都应以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审判阶段才实体、程序兼顾。

原因:司法的惯性、 检察官是审判前程序中的法官、终身追责制、 监察体制改革削弱了检在审的影响力、公诉人对于已起诉事实会寸步不让。

在审前程序中说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无罪与罪轻的辩护意见,不要将一切问题集中到法庭中解决。

法庭调查为中心与法庭辩论为中心:重心应是法庭调查而不是辩论。

理想的质证:1、指出不利证据的存在问题(三性); 2、更重要的是把质证当成举证,讲一个不同的故事。把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当场就讲出来。

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要提出应对策略并向被告人进行利弊分析,由当事人做出决定权。骑墙式辩护存在的问题:逻辑混乱等,怎么解决:两段式辩护,将辩护意见分为两段,第一阶段作无罪辩护,第二阶段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弄情节“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汪意被告人如下从宽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过于专业,我难以作出判断,请法院依法判断,我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公正判决”予以应对,并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以保障被告人即使被认定有罪时仍然能获得自首、坦白等各种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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