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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效期: 365天
非法集资类犯罪辩点梳理
一、“无罪”辩点
无罪角度
1、用于生产,及时清退
(1)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
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资金=可以免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浙江高法、省检、省厅《关于当前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不作为犯罪;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
心得体会:达成和解协议很重要
可参考“江蓬检诉刑不诉【2016】13号”《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
2、只帮不拿,不定共犯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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