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能复制,但股东知情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去诉讼呢? 这时举证责任分配到公司啊,如果公司提供假账,申请法院一查就可以了。 公司他敢提供假账吗
虽然不能复制,但股东知情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去诉讼呢? 这时举证责任分配到公司啊,如果公司提供假账,申请法院一查就可以了。 公司他敢提供假账吗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
1、26条:股东撤销董事会决议:60日除斥期间(未参加董事会,知道或应当知道)。
2、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
事实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影子董事 幕后操作董事行为的人 指示董事实施某种行为的人
1、历史维度下的政策制定,如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相邻法律之间法治秩序维度的协调,商法组织法和行为法,民法典中的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法典(民商合一,采用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的区分,其他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之间没有实质相关;三会一层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比新的公司法更优化,因为该项的具体规定属于新的规定);
注意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冲突和衔接比较:公司法属于新的特别法(在自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进行简化,如不用决策预算决算以及投资计划之类;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董事会成员,以前是股东都是同等的清算义务人,按照九民纪要承担清算义务的同等赔偿责任,也改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利分担,但是是否会导致实控人或者大股东的清算义务?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要和执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谁管事谁负责清算)。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知情权的问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权查询财务报表等,比原公司法更知情透明,但是没有复制权,新公司法有权查询会计凭证,但是也不能复制);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参与执行事务成为表现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而且普通合伙人没有派生诉讼权益,但是新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有完整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执行公司的事务就可以,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前董事和经理的辞任都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应该是委任和委托关系,因此双方之间都有解除权,经理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和经理辞任,但是也产生问题,如果还没有衔接期间,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继续代表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将难以控制,因此反向督促公司尽快办理新的变更登记,如果确实还没确定,原来法人就可以更正登记之诉。
揭开公司面纱:第二十三条的第2款,横向人格否认已经上升到法律规定,且是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否认,彻底摧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所有屏障全部打破。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提供实体法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全部删除,相对同等对待(23条第3款以外,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且适用于一人股份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要适用,财政局或者国资委将面临如何自证下属公司之间资产独立问题,以及他们也将面临大量当被告的问题。该倒置的要求是否合理?其实若真是滥用行为,仍然可以规避,换兄弟朋友之类的,共同持股即可。
知情权,公司内部存在多本会计账簿;
周延性,补充赔偿责任;
这次修订具有政治色彩;
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民法典的营利法人/非营利人法人,没有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民法典与公司法适用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典型例子:决议的撤销权,公司发规定60日的除斥期间,民法典没有规定;
2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法依据;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一样,举证责任倒置(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需要哪些),国有独资公司亦适用(总则)。
公司可能有多本账册,因此查阅会计凭证,但不能复制。
一般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职业债权人:告股东没有尽到清算义务,不以出资额为限,实际损失是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小股东有证据能证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可以免责。控股股东会不会以以上方式逃避责任?新公司法确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民法典没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公司不需要预算决算
送达难
解散清算组组成不同
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代为清算义务人实践中不同
原则上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
实控人
没有正式担任董事职务
不做假账。会计
财务会计账簿
给下那个花约定公司
执行法官陪同摘抄
广东:法定代表人可以空缺,登记联络员
解开公司面纱:新增横向人格否认
江苏高院:应当参找不参照,退回
指导案例适用效力最低
新公司法修改为大修:
原有基础上的改变与法展,1、违法减资后果
2、董监高应承担责任,3、知情权中可以看会记凭证。
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组织法:应设定一般性规则,而不应该无理由地给予差别,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明显不相同,是由于立法技术造成:比如知情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查财务数据等。就包含会计凭证。
总则新改动条文: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事务董事、经理,董事与经理就是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委任或委用的关系。我们的公司法没有这样的名文规定。
公司法大修订
更加体系化,科学化。
商法中的头部法 ,民法典 中的特别法 ,公司法修改是。
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章节;法人住所的规定 客观住所 以登记为主,能解决送达难;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记 不能完全解决送达难,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包括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公司住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比较适合;具体规定之间的冲突;
清算义务人 从民法法总则开始 董事会清算义务人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九民纪要 违反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无关 小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 可以免责 执行公司事务
实质董事 不具有职务 可以实际股东、实际股东; 影子董事 形式上实质上的统一 。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派生诉讼 代表诉讼
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 委托合同关系,委任关系。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三十天不选新法定代表人,或选不出来,约束,没有相应的规定。 更正登记之诉,没有障碍。广东省登记规定 可以空缺。 登记联络员。
1、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诉讼请求要求复制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
2、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会计凭证也不能复制,实务中最多执行法官陪同摘抄。股东以摘抄文本作为证据起诉,但是因摘抄记录并无执行法官等其他中立方见证而不能被采信。
3、非上市股份公司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查阅、复制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上市股份公司可以依据《证券法》等规定行权。
4、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被采纳度是很低;
5、纵横一体式的人格否认:债权人的核武器
《九民纪要》相关规定。《破产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一人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不区分国民企
公司法学习笔记
原公司法,可诉求较弱,体系化科学化不足
公司法的5个司法解释,有正道有弯道
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是考虑政策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的头部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
要与民法典协调,因为民法典是民商一体法
民法典的营利法人涉及到部分公司法内容
第85条,关于盈利法人
董事:委托关系
经理:劳动合同关系
不能空缺法定代表人,但是可以不连续,30天内确定、背锅侠
空缺期间状态如何:没有变更完成,不一致的,不对抗善意相对人。
30天不选出的后果:怠于选任,如何约束,没有规定,原法人仍对外签约等,追偿也不怕。公司损失会惨重,不更新的风险倒逼选人,吃定了原法人是个好人。原法代表人可申请更正登记之处,可能不给办。广东允许空缺登记、登记联络员。
23条:揭开面纱增加2款,第2款最重要,要件是难点,九民纪要三个大类型:人格混同、过度支配、资本显著不足,纵横一体。摧毁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债权人的核武器,破产企业的债务由全部相关联企业负责。总资产负责。
原公司法63条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位置的变化,重大意义,总则规范,第2款适用于一人股东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民企国企平等对待。勇气可嘉立法者。93年立法时卓著于国企改革。从此以后、财政局、国资委等国企一人股东举证。50%适用63条这一条二审被改判。不一定合理,一审稿删除,二审稿加上。2人公司,99%、1%,不能夫妻公司,最高院判例。2兄弟。免于适用这一条。不举证倒置。是那些比较蠢的股东,一人公司。精明的人根本打击不到。
合伙企业法:查阅会计凭证,不能复制
原公司法:不能查阅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