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1,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范围有所扩大)

2,同时辞任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公司有30天的义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据法律和这公司章程的规定个,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删除了20条的后半句话。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对股东的责任,其他条款处理其他债权人的问题)

4,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没有方向扩张)

 

6,公司内控,合规管理上面。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发布公告。

7,

[展开全文]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与法律适用

1993制订 1999 2004个别 2005全面 2013 2018修改 

四大必要性

目录

1 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2 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3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完善国家出资特别规定

4 公司登记制度完善(完善公司设立 退出制度)

5 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

6

 

[展开全文]

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 变化  

1、公司设立宗旨的完善

第一条  职工  根据宪法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调整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封闭公司冲突的救济措施完善。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个主体的赔偿之诉)

4、人格否认制度的横向扩张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横向否定诉讼)

 

 

 

 

 

 

 

 

 

 

 

 

 

 

 

[展开全文]

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瑕疵容忍

1年的除斥期间,提醒股东关注公司治理,公平与效率兼顾

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以实际股东参与管理,被一半股东认可

要素缺一不可

 

代理人不忠诚

57#可以,说明有前置程序

转让不需要过半数,但通知

[展开全文]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VIP专享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