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
六个解释
1、解释一至五有效,解释六是讲和民法典对接的部分
2、九民会议纪要、清算纪要等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尚未审结案件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根据会议纪要说理。
续:可忽略 一
死:解散清算 二
生: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 三
存: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有限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核心是维护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正常运行 四
存:追加细化了关联交易醉酒、董事解聘、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 五
变:修改了解散清算、关联交易、前期费用认定、决议无效等 六
3、股东会:所有权
董事会:决策权
经理层:执行权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权
修订五大模块(答记者问):
第一模块:出资
第一、五年实缴
第二,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第三,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四,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租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第二模块:治理
第一、允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但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不是新规,只是取消了执行董事称呼。
第三,三百人以上公司,出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瘦身,经理职权取消,授权更灵活。
第三模块 股东权利保护
第一,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查会计原始凭证,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第二,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第三,定向减资需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四,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
第四模块 管理团队责任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任
1、忠实和勤勉义务
2、关联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回避表决规则
3、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责任
4、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赔偿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影子董事、影子高管)
第五模块
1、新设公司登记一章
2、电子营业执照
3、股权、债券可以代价出资
4、放宽一人公司设立限制,允许一人股份公司
5、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6、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五个模块普适于所有公司逻辑
1、资本-产权
2、治理结构-管理架构
3、股东权利-保护弱者
4、管理者责任-个体
5、设立推出程序,强调监管而非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