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执行人常见规避执行方法及办案反制反制技巧
1.离婚;
主要表现:
一,给财产查控制造障碍,无法查询到配偶名下财产,哪怕这个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或者共有的。
二,给司法处置制造障碍,如夫妻共有财产。
三,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将关键财产转移权属。
应对:
一,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债务人夫妻双方都是合同相对方,这样即使离婚,他们也均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起诉时,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 被告,将债务确定为两人共同的债务,这样即使离婚,他们依然要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责任。即使最终不支持,也能通过调查其配偶财产,保全财产,了解情况,避免转移财产。
三,行使撤销权
四,追究拒执罪,如果是判决生效后的转移行为。
五。妥善应对执行异议。虽然离婚,但是房产未过户的情况,查封财产,配偶一定会提异议,可以从未过户的原因过错,离婚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方第三人进行应对,异议的担保,担保继续执行。
1.离婚
关于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结婚状态下),没有法律依据
但可以曲线救国,考虑双方共同成立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考虑诉讼阶段作为共同被告,因借款转移到女方账上,或者共同经营的公司上;考虑共有财产的执行。
2.赠与;3.低价转让
应对: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权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内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实列--上海一元转让100%股权
1.基本案情:原告起诉后,与被告达成调解。后调解未履行,执行终本结案。之后,原告发现其在与被告确认存在较大金额债务的相邻时间段内,被告却向案外主体低价转让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100%的股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装饰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载合同》并回复股权登记,装饰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2.转让时间:原告,被告达成结算付款协议之后
3.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对原告负有债务,仍向被告受让人低价转让股权,且两家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债权人,股权目标公司,受让人均认为,综合第三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该公司长期亏损,转让该公司股权的价格合法合理,且股权变更事宜已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获批准,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被撤销。
4.法院认为:(1)1元价格转让第三人100%股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在转让股权相近的时间段,所有者权益未966,258元,远大于股权转让的价格。被告主张的股权没有价值,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已有的审计报告,可以认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2)股权受让人对原告是被告债务人的债权人事实应是明知的。因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在此情况下,低价受让股权,不能认定为善意。
5.判决结果:判决撤销两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债务人至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目标公司100%股权恢复至债务人名下,第三人股权受让人予以配合。同时,债务人偿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炸害行为。
诈害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降低了债务人诈害行为与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要求。
4.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的行为标的不可分,债权人可主张将债务人行为全部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2条对于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43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补充:审理中,还会结合转让财产的性质,种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季节性产品等动产),结合市场流通,交易惯例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后果
诈害行为被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自始没有约束力,责任财产应恢复原装,债务人应当要求相对人返还相应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6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刑民交叉
列桂林某银行刑事扣划,西南某省会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公安轮候,山西某地首富
普遍做法:执行实践中,受”先刑后民“固有思维的影响,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在处理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要求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通过刑事退赃,退赔的方式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对于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如因刑事犯罪 行为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受害人对刑事程序中依法应予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为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一般应当遵循”先刑厚民“的处理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合并处理,民事权利救济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追赃,退赔等方式获得实现。
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或者因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为”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参考九民纪要第128条规定,一般采取并行处理的原则,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受理,分开审理。另外,在涉及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九民纪要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离婚:给财产查控制造障碍;
给司法处置制造障碍
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
一、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债务人夫妻双方都是合同相对方
二、起诉时,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使撤销权
四、追究拒执罪,如果是判决书生效后的转移行为
五、妥善应对执行异议
轮候、首封
规避执行方法记忆点
1.离婚
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执行共同的财产
2、赠与(无偿)
3、低价转让(有偿)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538-541条规定)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43条规定。
4、刑民交叉
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
5、异议
被执行的房子遇到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6、保护性查封
虚构债权起诉查封财产,进行执行和解,但长期不履行,并一直对财产进行续封
对应措施:以虚假诉讼为由撤销原判决,其次从执行上对于不移送优先权法院处置权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决定,缺点费时!
7、拒绝腾房,设定居住权
大多观点认为:居住权不能排除执行
方法:法院强制腾房,报警,私下解决
8、虚假抵押、最高额抵押
方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154条第二款,债权人起诉,请求确认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观点: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财产代持)借用他人账户、异地小银行开卡
与其做生意获取银行账号
10、应收账款的异议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串通,不承认债权,再偷偷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0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应收账款执行依据以下: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应收质押登记证明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虚假诉讼,参与分配
伪造虚假文书,参与执行分配
1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立公司时或者债务产生前已经变更
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股东,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3、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