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硕:强制执行实务十四大要点指引

离婚:给财产查控制造障碍;

给司法处置制造障碍

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

一、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债务人夫妻双方都是合同相对方
二、起诉时,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使撤销权
四、追究拒执罪,如果是判决书生效后的转移行为
五、妥善应对执行异议

 

轮候、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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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方法记忆点

1.离婚

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执行共同的财产

2、赠与(无偿)

3、低价转让(有偿)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538-541条规定)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43条规定。 

4、刑民交叉

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

5、异议 

被执行的房子遇到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6、保护性查封

虚构债权起诉查封财产,进行执行和解,但长期不履行,并一直对财产进行续封

对应措施:以虚假诉讼为由撤销原判决,其次从执行上对于不移送优先权法院处置权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决定,缺点费时!

7、拒绝腾房,设定居住权

大多观点认为:居住权不能排除执行

方法:法院强制腾房,报警,私下解决 

8、虚假抵押、最高额抵押

方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154条第二款,债权人起诉,请求确认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观点: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财产代持)借用他人账户、异地小银行开卡

与其做生意获取银行账号

10、应收账款的异议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串通,不承认债权,再偷偷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0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应收账款执行依据以下: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应收质押登记证明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虚假诉讼,参与分配

伪造虚假文书,参与执行分配

1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立公司时或者债务产生前已经变更

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股东,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3、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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