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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3款,以物抵债,法院制作的确认书、调解书,没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8条第1款,债权到期前的以物抵债,类似于担保,法院要审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留抵、留押通常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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