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中端的资本维护
违反出资义务瑕疵出资: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权转让出资责任:
T88:股权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的出资额的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实务思考:
多次转让,“转让股东范围?”
是否享有追偿权?
转让人需审慎判断受让人的出资能力
发起人出资责任
T50在公司设立时的承担责任
增资扩股
T66: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原则,关注增资的价格。
T2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视角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T228: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当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全部缴纳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