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培龙: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企业合规应对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

概念和特征

  1.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2. 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3. 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
  4. 权力、责任和利益制度体系
  5. 以董事会角色定位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6. 监督制衡、支持行权

 公司治理与ESG(环境、社会和治理)

20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活动

公司形态的优化

放宽限制:

  1. 92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 删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投资与审计的特别规定
  3. 组织机构更加灵活简化、市场主体更大自主权
  4. 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称谓,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保留现行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公司治理的现状

股东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执行机构,应该也定位决策机构 

经理层==受托机构,应该也是一个执行机构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机构

现行公司组织机构的变化

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称“股东大会”,统一称“股东会”

监督机构:可以不设监事会,可以直接设立审计委员会。删除经理层的权限,经理的权利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予以约定

股东会职权:法定中删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涉疫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组成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统一:三人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执行董事”

可以设立职工董事,但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职工董事

明确董事职务解除:董事解任制度和卸任制度

董事会职权得到进一步强化,不再明确对股东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新增):

51成员不少于三人,行使监事会的权力

监事会不再是法定机构,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可以选择设立,也可以两个都设立,但是设立过程中要明确各自的权力

 

总经理

经理八项法定职权安全删除,权力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

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过错追偿: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完善决议机制

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双过半,过半数董事参见,参加半数通过

监事会:过半数通过

类别股的“双重表决”

116

121

决议撤销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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